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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未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冉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02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支行职工,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小区**号**幢**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冉某某驾驶渝D6****小型轿车由重庆市江北区南方上格林小区南门进入小区后,错将加速踏板当成制动踏板,撞到在小区内行走的被害人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又与停放在小区路边的渝BF****、闽C1****小型轿车碰撞,造成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受伤,渝BF****、闽C1****小型轿车受损。冉某某知晓他人报警之后在现场等待处理。民警赶至现场之后将冉某某带回接受调查,冉某某到案之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9年6月7日,被害人李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认定,被告人冉某某因操作失误,错将加速踏板当做制动踏板、未及时避让行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余人员、车辆无责任。

经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鉴定,被害人李某乙系颅脑及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冉某某已支付被害人李某乙亲属共计人民币15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事故现场照片、死亡医学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邓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尸体检验鉴定术、车辆性能鉴定书;

6.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冉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慧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栋**号。

2.侦查卷宗2册。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1份。

4.量刑建议2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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