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冉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酉检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41972********,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街道****,住酉阳县**职工宿舍**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晚,被告人冉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渝AL****的白色越野车搭载姚某某,沿省道210线由酉阳县城往酉阳县涂市镇方向行驶。当晚21时许,当车辆行驶至省道210线18km+100m处时,与冯某某停靠在路边的渝HK****号小型轿车发生擦挂,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冉某某驾驶车辆逃逸,冯某某立即报警,民警接警后从酉阳县城往酉阳县涂市镇方向寻找肇事车辆。冉某某行驶至酉阳县酉兴路斑竹园路段李某某家院坝前时发现车辆出现故障,从而未能继续向前行驶,并在李某某家院坝因琐事与在场群众发生纠纷,22时许,在场群众发现冉某某系酒后驾车并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处置发现冉某某驾驶车辆系当晚21时许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车辆,遂将冉某某查获。经酉阳县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冉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冉某某静脉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6419mg/100ml。

事发当日,被告人冉某某在李某某家院坝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冉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民警工作记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酒精呼气测试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及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血液检测样本提取笔录、血液封存笔录;

7.现场出警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醉酒后载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冉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冉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智敏

                                                检察官助理 陈  勇

                                               

2021年3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冉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2359****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