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冉某某危险驾驶案)_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72********,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戴勤杰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冉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9日晚上,被告人冉某某与杨某某、刘某某等人在丰都县三合街道老年协会附近的“好逸佳”餐馆吃饭饮酒。饭后冉某某与杨某某步行至四横路新世纪学校附近,独自驾驶自己的渝GD****号二轮摩托车往名山街道方向行驶。冉某某驾车行驶至丁庄码头路段时因操作失误导致车辆侧翻于道路右侧,导致冉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民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冉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89mg/100ml,并将冉某某带至丰都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冉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96.5mg/100ml。经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冉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乙醇)[2020] 30 905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被告人冉某某指认现场、抽取静脉血液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冉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冉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邓玉容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