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冉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冉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51989********,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3时许,被告人冉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澄江市澄波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至东大河村口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头与道路左侧的监控设备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监控设备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抽血检测,冉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02.39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冉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丹

检察官助理:施建玫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冉某某取保候审,现住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