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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危险驾驶案)_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宕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住*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宕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9日18时许,被告人冉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途经国道212线394km+100m处时,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98mg/100ml。后抽取的血液样本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冉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7.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摩托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冉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宕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伟博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冉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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