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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5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宜城市**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被莱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3时许,被告人冉某某饮酒后驾驶鄂******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蓬莱到莱州,由蓬莱收费站入口进入荣乌高速路行驶,在行驶大约1个小时,途中由于犯困,将车辆开着双闪,停在荣乌高速路275KM处(招远路段诸流大桥附近)的应急车道内休息。于同年06月29日06时55分许,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被告人冉某某呼气式体内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遂民警将其带至莱州市中医院抽取血样。2019年7月10日,经莱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当日被告人冉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2mg/100ml血液。被告人冉某某被查获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查获经过、办案说明、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呼气式体内酒精含量检测结果、电子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在高速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军国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宜城市南营办事处五涟村一组。

2、侦查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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