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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危险驾驶案)_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忠县人民检察院

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忠检刑诉〔2020〕Z228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忠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乌杨街道**村4组70号,现住址重庆市忠县乌杨街道**社区三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三个月。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冉某某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冉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中午,被告人冉某某和聂某某、彭某某、秦某某等人在忠县乌杨街道场上“杨记诱惑”饭店吃饭并饮酒后,在无摩托车驾驶执照的情况下,驾驶自己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并搭载秦某某从饭店朝乌杨海螺水泥厂方向行驶,车行驶至乌杨街道将锦路龙洞桥桥头时被忠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查获,后被告人冉某某被带至忠县人民医院抽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其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1.8mg/100ml。

被告人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涉案摩托车照片、血液提取及监控视频截图、建档立卡贫困农户信息、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诊断证明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李某某、聂某某、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冉某某饮酒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及在医院抽血的相关视频;

6.其它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冉某某醉酒后载人驾驶、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以及准驾不符,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冉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晓雨

检察官助理:周继伟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现住重庆市忠县乌杨街道**社区三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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