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1076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21963********,汉族,高中文化,原河北***机械厂保卫处副处长,中共党员,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乐凯南大街***号***栋***单元***号。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2时14分许,被告人冉某某酒后驾驶冀******号灰色长城牌小型轿车,沿河北省保定市南二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二环与乐凯大街交叉口西口处时,被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43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冉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旭光
检察官助理:牛适然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冉某某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乐凯南大街***号***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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