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1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住平川区**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21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5日23时3分许,被告人冉某某无证酒后驾驶甘D*****号小轿车在**镇**门前路段倒车时与周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甘A*****号小轿车前部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对冉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其带至平川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冉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6.5mg/100ml。经平川交警大队认定:冉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及抽血照片等;2.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冉某某具有无驾驶资格驾车上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冉某某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4000元至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高兴明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现羁押于平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