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冉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印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冉某甲,曾用名冉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77********,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印江自治县杉树镇黄土村楠木组现租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街道**村**房**栋**室。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11月1日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印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8日10时许,被告人冉某甲酒后驾驶粤J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印江自治县龙津街道甲山村廉租房小区,行驶至印江自治县**街道**村**房**栋旁边“T”型路口处时,与涂某某驾驶的贵DQ****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而肇事,造成冉某甲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冉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冉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51.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警情信息、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单、吸毒人员查证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血样提取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查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涂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冉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1.81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冉某甲知道对方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冉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七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冉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珍平

                                               检察官助理 付红伟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冉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