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公诉刑诉〔2019〕365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95********,土家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楼,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乌罗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公务员编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5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冉某某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D****8号小型轿车由松桃县往铜仁市碧江区方向行驶,2019年3月2日02时51分,当车辆逆向行驶至杭瑞高速1310公里130米处时(至少逆行1KM+860M),该车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闽A****U号小型轿车相撞肇事,致两车车辆受损。执勤民警在现场对冉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186mg/100ml,同日5时10分,执勤民警将冉某某带至铜仁市万山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2019年3月11日,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冉某某血液鉴定结果为13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蒲德静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878502****。
2.案卷3册、破案登记表1份(卷内2P3)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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