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冉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1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冉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AQ****的小型汽车,由重庆市两江新区太湖西路附近出发,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东湖北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泰山大道玉兰路口时被设卡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冉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2mg/ 100ml。
被告人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5.提取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冉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冉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杨 辉
检察官助理:曾 亮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冉某某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32353****;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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