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83********,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小区**栋**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7日08时21分许,被告人冉某某无驾驶资格(持有B2类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铜仁市碧江区文笔峰到河西派出所,后从**厂往兴市桥方向行驶,行至碧江区**路客车站路口100米处交警岗亭寻求民警帮助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36mg/100ml。后民警将冉某某带至碧江区中医院(新院区)提取血样并将血样封存和送检。2020年8月10日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冉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29.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敏
检察官助理 李诗扬
2020年9月2日
(院印)
附件:1.冉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17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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