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冉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镇**村民委**小组**号,住富宁县**镇**廉租房**幢**单元**室。
本案由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冉某某饮酒后驾驶云HK****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当行至富宁县城区**路**门口对面时被交警查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冉某某呼出气体进行检测,结果为183mg/100ml。为进一步确认冉某某体内酒精含量,民警将其带到富宁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送鉴定,经鉴定,冉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93.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曾秀秀
附:
1.被告人冉某某联系电话18388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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