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冉某某(自报),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6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镇**大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4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1日0时25分,被告人冉某某醉酒驾驶号牌为粤S5****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在东莞市石碣镇爱敬路21号对出路段时,与被害人谢某甲停放在路边的粤S8****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62mg/100mL。事后,冉某某赔偿谢某乙2万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谢某甲的陈述,证人谢某乙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汽车等物证,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冉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19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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