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冉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Z210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01993********,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人,住重庆市石柱县**镇**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被石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份,被告人冉某某多次在其车牌号渝AS****白色吉利轿车上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2日下午,被告人冉某某驾驶渝AS****白色吉利轿车至石柱县西沱镇黄桷岩村金家湾高速路桥下,在车上容留朱某某、谭某甲吸食毒品冰毒,其本人也参与吸食毒品。

2.2020年8月2日傍晚,被告人冉某某驾驶渝AS****白色吉利轿车至石柱县西沱镇黄桷岩村金家湾高速路桥下,在车上容留朱某某、谭某甲、张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其本人也参与吸食毒品。

3.2020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冉某某驾驶渝AS****白色吉利轿车至石柱县沿溪镇高速路下道口原华怡驾校附近的路边,在车上容留谭某乙、谭某甲、张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其本人也参与吸食毒品。

4.2020年8月18日晚,被告人冉某某驾驶渝AS****白色吉利轿车至石柱县王场镇双龙村的一路边,在车上容留谭某乙、谭某甲、张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其本人也参与吸食毒品。

2020年8月26日,经尿液检测,谭某乙、朱某某、张某某、谭某甲的尿液中甲基苯丙胺类物质呈阳性。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冉某某主动到石柱县公安局西沱派出所投案,经对其毛发检测,结果为甲基苯丙胺类物质呈阳性。冉某某对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尿液检测结果、司法鉴定意见书、指认照相、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情况说明、办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谭某甲、谭某乙、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

4.辨认人像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冉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冉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凤权

检察官助理:曾燕

2020年11月20

附:

1.被告人冉某某现在重庆市北碚区嘉陵教育矫治所强制隔离戒毒;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