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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冉某某,绰号老泡,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住重庆市忠县**街道**路**号**号**,现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乡**村**组**村**号。因本案,经通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冉某某于2019年2月前后,在明知他人吸食毒品的情况下,仍多次容留吸毒人员艾某某、杨某某在通海县秀山街道泰和社区东升巷17-1号其租住的205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019年11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冉某某在通海县秀山街道附城村“振隆客栈”201房间内被通海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向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仍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侵犯了我国对于毒品的正常管制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娟

代理检察员:管玉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现被羁押于通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和证据一份随案移送。

3.随案移送物品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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