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19〕1106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因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暂停计算侦查期限一次(自2018年9月8日至2019年7月8日),于2019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马田田,北京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18日至10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冉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路**号院**楼对面的小卖铺门前,因与被害人周某某(女,殁年82岁)发生争执,推搡被害人致其倒地不起,致被害人周某某左股骨近端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属轻伤一级),后该伤情引发周某某脑梗塞等并发症,被害人周某某于2018月8月10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冉某某于2018年9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2.证人证言:闻某某等三人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陈述;4.被告人冉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8.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冉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晓亮
代理检察员: 韩 笑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检察证据卷宗一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辩护人李某某联系方式1381089****。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