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19〕193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冉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冉某某在**河位于灵璧和泗县**段私自用绳拦河,先后多次强行向到其所拦的河段内捕捞红虫、蜗牛的渔民索要费用,共计索要人民币15352元。
1.2017年,被害人李某甲在**河位于灵璧和泗县**段内捕捞蜗牛时,被告人冉某某以每斤0.2元的价格强行向其索要提成,共计索要现金4000元。
2.2017年4月,被害人陈某甲先后五次在**河位于灵璧和泗县**段内捕捞红虫,被告人冉某某共向其索要费用1800元。
3.2017年4月29日、5月21日,被害人陈某乙先后两次在**河位于灵璧和泗县**段内捕捞红虫,被告人冉某某每次向其索要费用450元,共计索要900元。
4.2017年5月、2018年5月,被害人高某某先后四次在**河位于灵璧和泗县**段内捕捞红虫,被告人冉某某共向其索要费用1852元。
5.2017年底至2018年初,被害人李某乙在**河位于灵璧和泗县**段内捕捞红虫10余次,被告人冉某某每次向其索要300元至500元不等费用,共计索要现金4000元。
6.2018年春季,被害人李某丙在**河位于灵璧和泗县**段内捕捞红虫1次,被告人冉某某向其索要现金100元。
7.2018年上半年,被害人李某丁先后五次在**河位于灵璧和泗县**段内捕捞红虫,被告人冉某某每次向其索要费用300元,共计索要现金1500元。
8.2018年,被害人李某戊、熊某某夫妇先后四次在**河位于灵璧和泗县**段内捕捞红虫,被告人冉某某每次向其索要费用300元,共计索要现金1200元。
被告人冉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经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戊、陈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强行向他人索要钱财,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妹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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