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31995********,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镇**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1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14日23时许,黄某某和刘某甲、刘某乙在惠州市仲恺高新区**街道办事处**工业区门口保安亭正常值班时,一名赤裸上身的男子(未查明身份)执意要摩托出租车司机将其送进**工业区。黄某某等人以公司的相关规定为由,拒绝让该名赤裸上身的男子乘坐摩托车入内。随后该名赤裸上身的男子打电话叫了高某某(已判决),高某某又召集了罗某某、龚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决)、被告人冉某某等十多名男子前来**工业区门口,龚某某、王某某、冉某某等人就各自手持棍棒、砍刀等相关工具,随后到**工业区门口就对黄某某、刘某甲和刘某乙进行殴打,并对保安亭的玻璃和保安亭旁的防护栏进行打砸。公安民警接报前往现场,并现场抓获龚某某,后经追逃陆续抓获王某某等人。2019年12月9日,冉某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刘某甲、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工业区被损坏的财物价格共计人民币4759.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立案材料;户籍材料;到案经过;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无视国法,逞强耍威风,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任意损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759.94元,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旭宏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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