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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780号 

被告人冉某甲,曾用名冉某乙,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21970********,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街道**花苑*幢*单元*室,现住浙江省平湖市**街道**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冉某甲利用手机建立微信群,组织群内参赌人员柴某某、全某某、杨某某等人在“**棋牌圈子”APP上以平湖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以收取房间费的形式抽头获利共计2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笔录、决定书、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微信交易流水统计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柴某某、全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冉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抽头获利2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某某

检察官助理:潘某某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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