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冉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现暂住晋江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至2019年5月17日间,被告人冉某某在晋江市**镇**村**号**房**楼开设赌场,提供麻将桌等工具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累计人民币13000元左右。2019年5月17日14时,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冉某某,查获覃选权、周某某、廖某某、谭某乙等多名参赌人员。
被告人冉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工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甲、周某某、廖某某、谭某乙、万某某、谭某丙、蒋某某、贾某某、陈某某、黎某某、丁某某、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谭某甲、周某某、廖某某、谭某乙、万某某、谭某丙、蒋某某、贾某某、陈某某、黎某某、丁某某、方某某辨认被告人及被告人冉某某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不特定人员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冉某某判处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安
2019年12月25日
附:
被告人冉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证人名单一份;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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