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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90********,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贵州省凤冈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玉环市公安局终止侦查,当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因本案被玉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处罚前已刑事拘留三十日,不再执行行政拘留)。2020年5月13日又因本案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至同年5月18日期间,耿某甲(已判决)通过组建微信“**群”,召集赌博人员赌博押注。其中,5月18日下午及晚上,被告人冉某某受耿某乙(已判决)纠集为该微信“**群”记账,将赌博人员的押注、输赢情况汇总并发至微信群内,便于耿某甲后续结算赌资。被告人冉某某参与期间,该微信“**群”累计接收赌资数额达人民币21万余元。

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冉某某在玉环市**镇**村**宅**号内被公安民警抓获。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冉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平板电脑、手机;

2.书证:户籍信息、六查一联系的情况说明、微信群账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3.证人证言:证人耿某丙、郑某某、林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耿某甲、耿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照片、提取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6.电子数据:光盘、U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明知他人以组建微信赌博群的方式开设赌场而积极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冉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冉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华

检察官助理:江侠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取保候审在玉环市。

2.卷宗2册(电子卷宗)。

3.作案工具iPad平板电脑1台、OPPO手机1部扣押于玉环市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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