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秋天,孙某甲(已判决)纠集与被告人冉某甲、冉某乙、蔺某某、孙某乙、孙某丙(以上四人已判决),为垄断保定市满城区**村、**村等地葡萄箱子交易市场,通过在路口盯着、不让卸车等方式,多次强迫葡萄箱子生产厂家和使用葡萄箱子的客户必须通过他们进行交易,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形成恶势力团伙。
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秋天,被告人冉某甲、孙某甲等人为垄断葡萄箱交易市场,强迫葡萄箱子生产厂家石某某必须通过他们出售葡萄箱子,非法获利两万六、七千元左右。
2.2016年秋天,被告人冉某甲、孙某甲等人为垄断葡萄箱交易市场,强迫葡萄箱子生产厂家张某某必须通过他们出售葡萄箱子,非法获利一万余元。
3.2016年秋天,被告人冉某甲、孙某甲等人为垄断葡萄箱交易市场,强迫葡萄箱子生产厂家姚某某必须通过他们出售葡萄箱子,非法获利两千元左右。
4.2016年秋天,被告人冉某甲、孙某甲等人为垄断葡萄箱交易市场,逼迫葡萄箱子生产厂家曾某某必须通过他们出售葡萄箱子,非法获利五、六千元。
5.2016年秋天,被告人冉某甲、孙某甲等人为垄断葡萄箱交易市场,强迫使用葡萄箱子的客户闫某某必须通过他们购买葡萄箱子。
6.2016年秋天,被告人冉某甲、孙某甲等人为垄断葡萄箱交易市场,强迫使用葡萄箱子的客户尹某某必须通过他们购买葡萄箱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某、张某某、姚某某、曾某某、闫某某、尹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冉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甲为垄断葡萄箱子交易市场,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文春
张 翀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散页57页。
2.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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