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冉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697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经商,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冉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月**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以(2017)浙0382民初3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冉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何某某货款285792元及利息损失(以285792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该判决于2017年7月26日生效。

2017年7月26日至2019年3月4日期间,被告人冉某某微信共收入210573.5元,支出246848.33元,所支出钱款均未用于归还何某某货款及利息。

现被告人冉某某家属已代为偿还债务,该民事判决已结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结案通知书、银行明细、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书、诉讼文书生效证明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法律文书特快专递凭证、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协助查询复函、账户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庄某某的证言、归案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对人民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冉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冉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宏炽

2020116

附:

1.被告人冉某某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