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92********,土家族,初中文化,**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镇**村**组**号,现住址武汉市洪山区**村**楼**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6时许,被告人冉某某在武汉市洪山区**街**村**楼**楼**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冯某某、谌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冉某某将被害人冯某某、谌某某打伤。经武汉市洪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谌某某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冉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冉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身份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抓获破案经过、报案材料、武汉市**医院门诊病历、赔偿协议和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冯某某、谌某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继红
检察官助理:熊亮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被告人冉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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