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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19〕105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住荆州市沙市区**乡**村**组**号(租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19年10月1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6月17日上午,被告人冉某某在其暂住的沙市区**村**组看见其前同居女友赖某某亦在该组租住,即强行要求赖某某搬家,并堵住赖某某不让其上班。当日19时30许,被害人钟某某(系赖某某前夫)帮赖某某搬家,途经冉某某家,钟某某找冉某某理论,两人发生争执、继而扭打。随后冉某某操起桌上的菜刀向钟某某面部连砍数刀,致钟某某受伤。经荆州楚凤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钟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害人伤情照片;2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冉某某的身份材料、钟某某受伤的照片、出院记录;3证人赖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 法医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冉某某讯问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其具有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左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建国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沙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视频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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