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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Z190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区**建筑工地,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冉某某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1***),由化州市河东上街路往北京路行驶,当行驶至化州市河东上街东路**美容中心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冉某某未取得驾驶证。经抽取冉某某的血液检验,酒精含量为87.61mg/100ml,符合醉酒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冉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嘉荣

2020年7月3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冉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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