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71********,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现住德江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德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4月3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下旬,被告人冉某某以170元每棵树的价格从谭某某处购买了谭某某位于德江县煎茶镇**村**组(小地名:**湾)处山林中50棵树木。2019年4月28日,冉某某联系**村护林员邓某某,到邓某某家中请其帮忙写了砍伐申请,并给了邓某某1000元作为感谢。2019年5月1日至5月3日,冉某某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的砍工及搬运工廖某某、张某甲、黄某某等人,到煎茶镇**村**组谭某某家山林中砍伐了马尾松49棵、杉树1棵,下料后运至德江县汇源木材有限公司出售。
2019年5月8日,德江县煎茶镇林业环保站站长张某报案称冉某某在煎茶镇**村无证砍伐树木,数量较多。2019年5月13日,德江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到现场调查时,电话传唤冉某某到现场接受调查。在调查期间,冉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地径检尺测算,被告人冉某某砍伐的49棵马尾松、1棵杉树,立木蓄积共计34.7063立方米(其中:马尾松立木蓄积33.9823立方米,杉树立木蓄积0.72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廖某某、张某甲、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地径检尺记录;5.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50棵,共计立木蓄积共计34.7063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翔
检察官助理 朱梦青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冉某某联系电话为:15185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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