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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滥伐林木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6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镇**宿舍**楼,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自贡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冉某某于2019年底以牟利为目的的收购了自流井区飞龙峡镇(原农团乡)红岩村三组村民张某丁、彭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张某甲、胡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及红岩村三组集体所有的位于该组小地名五块田,庙基土退耕还林地上的巨桉和樟树,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了92株林木,冉某某用油锯将林木砍倒后就地剔除枝丫并锯成段,雇用搬运工人及货车将锯断成小段的原木及枝丫混杂卖到贡井区桥头镇**木材经营部。经自贡市林业重点工程管理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为采伐树种巨桉、伐桩76个,香樟、伐桩16个;林种:伐桩所在小班区划界定为公益林,林种为防护林。活立木蓄积:巨桉活立木蓄积27.166立方米,香樟活立木蓄积5.625立方米,活立木总蓄积32.79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强制措施凭证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④退耕还林(还草)合同复印件⑤林权登记台账复印件⑥张某丁、张某乙、李某丙等8人林权证⑦林权说明⑧贡井区桥头镇**木材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⑨贡井区桥头镇**木材经营部收购台账等;

二、证人证言:证人简某某、张某丙、陶某某、张某丁、彭某某、黄某某、宗某某、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自贡市林业重点工程管理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五、勘验、辨认笔录:自贡市自流井区飞龙峡镇(原农团乡)红岩村3组小地名五块田、庙基土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冉某某对李某甲、陶某某、杨某某、张某甲、胡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冉某某询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92株,活立木总蓄积32.791立方米,根据《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冉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贵平

检察官助理:陈倩婵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自贡市自流井区**镇**宿舍**楼(租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0张,补充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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