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78********,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冉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填报了林木采伐许可证申报表,2020年7月,冉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联系村民白某某让其抽空到**乡**村**组**山林内砍伐林木三十至四十株。2020年7月下旬,白某某带上油锯前往冉某某位于**山林实施林木采伐,共计采伐林木41株,其中马尾松39株、杉树2株,采伐的林木全部遗留在山林内。经道真自治县林业局工程师检测,冉某某家**山林被采伐的林木蓄积共计为31.455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白某某、游某某、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聘请他人滥伐林木达31.455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在主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冉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冷国坤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在家。联系电话:1898525****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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