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冉小红,男,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职业,无身份证信息,以上身份信息为被告人自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县**镇**街**组)。2016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至同年1月23日转为刑事拘留,后延长羁押期限至同年2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小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制度,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冉小红窜至哈尔滨市阿城区绿波小区54号楼1单元楼前,将被害人陈某某在此处的车牌号为黑LM****号银灰色五菱宏光面包车中排门拽开,将放置于后排车座上的20箱刀鱼盗走,并将刀鱼卖给崔某某(刀鱼价值不予认定);
2、2019年8月25日晚,被告人冉小红窜至阿城区福园小区1号楼3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樊某某停在此处的车牌号为鲁DT****号宝马320i驾驶室车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盗取OPPO R11 plus 手机一部。经价格认定:宝马320i左前侧门玻璃汽车玻璃价值人民币300元、OPPO R11PLUS64G内存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
3、2019年10月中旬左右,被告人冉小红窜至阿城区绿波家园52号楼下,将被害人代某某停在此处未上锁的车牌号为黑A5****号黑色比亚迪F3轿车拽开,将放置于副驾驶手扣内的苹果7plus玫瑰金手机盗走,并将手机以110元的价格卖给崔某某。经价格认定:苹果7Plus32G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
4、2019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冉小红窜至阿城区松纺经济适用房楼8号楼4单元楼下,将被害人刘某某停在此处的车牌号为黑AO****号白色宝骏车副驾驶车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盗取VIVO X10手机一部(内存不详不予认定)、新版利群牌香烟14盒。经价格认定:新版利群牌香烟14mg硬包,14盒价值人民币196元、宝骏510汽车副驾驶车窗胶条一根价值人民币110元;
5、2019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冉小红窜至阿城区松纺经济适用房楼8号楼,将被害人刘某甲停在此处的车牌号为黑AM****号奇瑞艾瑞泽副驾驶车玻璃砸碎,未翻找到值钱财物。经价格认定:奇瑞艾瑞泽5副驾驶车玻璃价值人民币70元;
6、2019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冉小红窜至阿城区松纺经济适用房楼8号楼,将被害人魏某某停在此处的车牌号为黑A0****号大众宝来副驾驶车玻璃砸碎,盗取驾驶证、身份证及银行卡。经价格认定:大众宝莱副驾驶车玻璃价值人民币70元;
7、2019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冉小红窜至阿城区松纺经济适用房楼8号楼4单元楼下,将被害人刘某乙停在此处的车牌号为黑AZ某某号白色宝骏360副驾驶车玻璃砸碎,未翻找到值钱财物。经价格认定:白色宝骏360副驾驶车玻璃价值人民币70元;
8、2019年12月13日1时许,被告人冉小红窜至阿城区和平小区11号楼1单元楼下,将被害人邢某某停在此处的车牌号为黑A6****号黑色比亚迪F3轿车用随身携带的铁钎子砸碎副驾驶车窗玻璃进入车内,将放置于车前部操作台手扣内的30元左右零钱盗走,赃款被其挥霍。经价格认定:副驾驶车玻璃价值人民币50元;
9、2019年12月13日1时许,被告人冉小红窜至阿城区会宁家园小区4号楼下,将被害人陈某甲停在此处的车牌号为黑AM****号褐色胜达轻型客车用随身携带的铁钎子砸碎副驾驶室车窗玻璃进入车内,将放置于副驾驶手扣内和储物箱内的1张100元 、2张20元、2张10元、1张5元纸币共计165元人民币盗走,经价格认定:现代胜达吉普车副驾驶车玻璃价值人民币90元;
10、2019年12月13日1时许,被告人冉小红窜至阿城区会宁家园小区4号楼下,将被害人孟某某停在此处的车牌号为黑A2****号银色马自达六轿车用随身携带的铁钎子砸碎驾驶室车窗玻璃进入车内,将放置于副驾驶手扣内和方向盘左下方手扣内的1张50元 、1张20元、1张10元、2张5元纸币共计90元人民币盗走。经价格认定:马自达6副驾驶车玻璃价值人民币90元;
11、2019年12月13日1时许,被告人冉小红窜至阿城区和平小区40号楼下,将被害人王某某停在此处的车牌号为黑6R****号白色威驰轿车用随身携带的铁钎子砸碎驾驶室车窗玻璃进入车内,未翻找到值钱财物。经价格认定:丰田威驰副驾驶车玻璃价值人民币80元;
12、2019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冉小红窜至阿城区会宁家园4号楼后,将被害人梁某某停在此处的车牌号为黑A0****号灰色长城C30轿车副驾驶车玻璃砸碎,未翻找到值钱财物。经价格认定:长城副驾驶车玻璃价值人民币70元;
13、2019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冉小红窜至哈尔滨市宾县宾州镇中心街龙福家园小区西侧4号车库门前,将被害人纪某某停在此处的车牌号为津A3****号的黑色大众途观L轿车用随身携带的铁钎子砸碎副驾驶车窗玻璃进入车内,将放置于车内副驾驶手扣内的七匹狼牌手包(内有现金1200元左右、身份证、银行卡、驾驶证等)、放置于车辆中控储物格内的一部白色三星直板手机、咖啡色三星699手机、龙烟牌和玉溪牌香烟共计7、8盒盗走。所盗赃款被其挥霍,并将两部手机以每部20元的价格、每盒香烟为市场价一半的价格卖给崔某某。经价格认定:三星W669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香烟15元/包、玉溪23/包,香烟共计150余元;途观L副驾驶车床玻璃价值人民币300元;
14、2020年1月9日晚,被告人冉小红窜至阿城区4期13号楼4单元门前,将被害人刘某丙停在此处的黑AL****白色尼桑骐达轿车车门拽开,将放置于后备箱内的14只小鸡和2条娇子烟、3盒红塔山香烟盗走,经价格认定:重五斤左右的本地鸡价值人民币1400元、娇子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180元、红塔山软经典3盒价值人民币24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604元。现8只小笨鸡及2条娇子香烟经公安机关扣押后返还被害人刘某丙。
综上所述,被告人冉小红在2018年至2020年采取破坏性手段先后实施盗窃作案14起,盗窃现金人民币1485元、盗窃5部手机、14只小笨鸡、香烟若干盒及20箱刀鱼(价格未予认定)共价值人民币3250元,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735余元并造成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1300元。盗窃所得赃款全部被其挥霍,部分赃物被依法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刘某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品行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代某某、纪某某、邢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冉小红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阿城区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卷;
7.辨认笔录:崔某某、马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8.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哈尔滨市阿城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9.视听资料:指认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经侦查,被告人冉小红于2020年1月10日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小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小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造成其他财物损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小红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冉小红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表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 菲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 被告人冉小红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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