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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盗窃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41992********,小学肄业,农民,现住河南省新郑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河南省新郑市**镇**村**号)。曾因盗窃,于2011年5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第一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1日被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1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23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冉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冉某某到新郑市龙湖镇阳光家园小区6号楼3001室,趁被害人郑某某家中无人之际,用工具开锁后入室盗窃现金3500元。

2、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冉某某到新郑市龙湖镇阳光家园小区7号楼2901室,趁被害人车某某中无人之际,用开锁工具盗窃黄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黄金吊坠五个和5000元现金。

3、2020年3月底,被告人冉某某到新郑市龙湖镇国瑞城铂仕院8号楼1603室,趁被害人王某某家中无人之际,用开锁工具盗窃黄金手镯一个、现金6000元。

4、2020年4月初,被告人冉某某到新郑市龙湖镇国瑞城雅士苑小区12号楼一单元1303室,趁被害人段某某家中无人之际,盗窃黄金手镯一个、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挂坠两个。

5、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冉某某到新郑市龙湖镇康桥溪桂园小区6号楼2单元901室,趁被害人方某某家中无人之际,盗窃现金6200元。

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黄金饰品总价值862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郑某某、车某某、王某某、段某某、方某某的陈述;3、证人郑某某、刘某某、朱某某、韩某某、宋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广 建

                 2020年8月18日

附:

1. 被告人冉某某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现场勘验检查卷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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