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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528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327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镇**村**组**号,暂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无固定住址,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逮捕。2013年9月因抢劫罪被龙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4年12月因盗窃罪被龙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6年2月因盗窃罪被龙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9年7月因抢劫罪被龙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20年3月因抢劫罪被龙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8日2时20分许,被告人冉某某在龙岗区**街道**路**号楼下,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00元的电动单车(无法鉴定其价格)盗走后卖得赃款人民币100元。

 2、2020年8月2日5时40分许,被告人冉某某潜入龙岗区**街道**新村**号**楼被害人解某某等人住的宿舍内,趁解某某等熟睡之际,将解某某放在床头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 **手机(无法鉴定其价格)和现金人民币100元盗走后逃离。

3、2020年8月2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冉某某在龙岗区**街道**小区**巷**号楼下,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的 一辆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自行车(无法鉴定其价格)盗走后后卖得赃款人民币100元。

 4、2020年8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冉某某在龙岗区**街道**村**号,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00元的自行车(无法鉴定其价格)盗走后逃离。

 5、2019年1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冉某某在龙岗区**街道**号小区**巷**号**楼,将被害人李某丙停放的一 辆价值人民币700元的电动自行车盗走后逃离时被民警抓获。次日,冉某某因盗窃被我局行政拘留十日。 

2020年8月4日10时许,民警在龙岗区**街道**网吧抓获犯罪嫌疑人冉某某,当场从冉某某身上缴获解某某被盗的该部**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和电动车;2.书证: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等五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徐玮

                              检察官助理 张美英

                              2020年11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冉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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