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二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镇**村**组,现住福建省漳浦县**镇**工地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3日被漳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6时许,被告人冉某某在漳浦县**镇**酒店门口盗走王某某的一辆灰色雅迪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36元),并更换电门锁。同月19日该电动车已被漳浦县公安局缴还失主王某某。
被告人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冉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漳浦县发改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定点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冉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齐家彦
检察官助理:徐国龙
(院印)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冉某某现羁押于漳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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