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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1〕Z38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21989********,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1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冉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中央香寓A栋门口路边,发现被害人曹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380元的渝D2Z**“量速”牌两轮摩托车,见四处无人注意,将该未上锁的摩托车盗走。事后销赃获款人民币120元。

2020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冉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洋河二村48号马路边,发现被害人周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4160元的渝D16**“豪爵”牌两轮摩托车,见四处无人注意,将该未上锁的摩托车盗走。事后销赃获款人民币120元。

2020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冉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洋河二村24号马路边,发现被害人甘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430元的川XX3**“滨崎”牌两轮摩托车,见四处无人注意,将该未上锁的摩托车盗走。事后销赃获款人民币180元。

公安机关接到甘某某报案后,经调查,锁定被告人冉某某。2020年11月27日被告人冉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带领民警指认作案地点及销赃地点,同时退出非法所得,后民警在销赃地点追回被盗三辆摩托车。案发后,追回的摩托车已发还三名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摩托车购买凭证、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等书证;

2.被害人曹某某、周某某、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

5.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79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冉某某已退出犯罪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冉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捷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冉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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