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2019年10月27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冉某某在微信群中发布通知组织某某小区购房者到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门口上访,并要求微信群中该小区的购房者每人出十元用于购买宣传马甲,2018年9月14日,冉某某及数名某某小区购房者在保定市满城区政府门口聚集,冉某某带头喊口号并举毛泽东肖像;2019年4月12日,冉某某再次在微信群中发布通知,组织某某小区购房者到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门口上访,2019年4月15日08时许,冉某某组织某某小区一百多名购房者聚集在满城区人民政府门口并身穿宣传马甲,在区政府门口喊口号,围堵时间达三个小时。冉某某两次组织某某小区购房者在满城区人民政府门口上访,扰乱了政府正常办公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破案经过、行政处罚材料等;3.证人冯某甲、冯某乙、陈某某、代某某、李某甲、张某甲、赵某甲、韩某甲、曹某甲、冯某丙、张某乙、李某乙、薛某某、钱某某、葛某某、穆某某、赵某乙、曹某乙、张某丙、李某乙、薛某某、钱某某、李某丙、王某某、金某某、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保定市满城区政府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周 茜
张园园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散页2页,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