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冉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二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群众,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6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号,现暂住台州市黄岩区**街道**小区**号,工作单位:台州市黄岩**有限公司。2016年6月23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202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0年8月5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2020年12月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份至2016年6月份,王某某(已判决)因台州市黄岩**模塑有限公司、台州市**模塑有限公司进项发票不够,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支付了8个点左右的开票费,多次通过被告人冉某某从福州**贸易有限公司虚开来值税专用发票32份,其中台州市黄岩**模塑有限公司虚开来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总税额147250.95元,价税合计1013433元;台州市**模塑有限公司虚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总税额338269.66元,价税合计2328091元。台州市黄岩**模塑有限公司、台州市**模塑有限公司在取得上述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目前台州市黄岩**模塑有限公司、台州市**模塑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缴清罚款及滞纳金。

2020年11月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冉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否认有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完税证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报告、税票、询问调查笔录、微信聊天截图、认罪认罚相关文书; 

2、证人证言:证人王仙岳、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同伙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为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超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1321697****)

2.一体化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