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酉检刑诉〔2020〕Z170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70********,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街道**大道**路**号**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冉某某虚构酉阳县交通委员会将在酉阳县城至毛坝细沙村开通农村客运线路牌事实,以合伙办理酉阳县城至毛坝细沙村的农村客运线路牌、买车跑客运为由,诈骗被害人冉某某(5135241967********)合伙资金25000元,被告人冉某某将所骗钱款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因被害人冉某某追问客运线路牌办理进程,被告人冉某某购买一份伪造的酉阳县交通委员会的公文出示给被害人冉某某,被害人冉某某看到公文以后相信线路牌暂停发放事实,便未继续催促被告人冉某某。
2017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冉某某以帮忙介绍安排被害人陈某某的儿子到交警队工作为由,诈骗被害人陈某某介绍费15000元,后冉某某将所骗资金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2020年9月25日9时左右,被告人冉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酉阳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冉某某已经部分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欠条、借条、谅解书、酉阳县交通委员会公文、酉阳县交通局复函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冉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诈骗既遂后非法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出示给被害人,继续骗取信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冉某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智敏
检察官助理 王衍哲
(院印)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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