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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冉某某,198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281982********,汉族,初中肄业无业,重庆市城口县人,重庆市城口县******组**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84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城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由城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城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再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次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1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冉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冉某某以自己已经中标“城口县汉昌河咸宜镇段综合治理工程”及虚构的“鸡鸣乡祝乐村村级公路改建项目工程”、“双河乡老虎崖锚索植草护坡工程”名义,先后伪造“鸡鸣乡祝乐村村级公路改建项目工程”、“双河乡老虎崖锚索植草护坡工程”中标通知书、设计图及授权委托书等,邀约被害人牟某某、康某某、陈某甲、罗某某、蒋某某、陈某乙合伙投资工程,骗取各被害人共计81.6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8年5月-2019年4月间,冉某某以“鸡鸣乡祝乐村村级公路改建项目工程”“双河乡老虎崖锚索植草护坡工程”为由,骗取牟某某37.65万元、康某某40.45万元,案发前冉某某归还牟某某4万元,归还康某某27万元,因此,其诈骗牟某某33.65万元,诈骗康某某13.45万元。

1.2018年5月20日,冉某某以“双河乡老虎崖锚索植草护坡工程”为由,骗取牟某某3万元;

2.2018年5月21日,冉某某以“双河乡老虎崖锚索植草护坡工程”做工地资料为由,骗取牟某某1万元;

3.2018年9月12日,冉某某以“双河乡老虎崖锚索植草护坡工程”缴纳变压器钱为由,骗取牟某某0.3万元;

4.2018年10月28日,冉某某以“鸡鸣乡祝乐村村级公路改建项目工程”缴纳押金为由,骗取牟某某2万元;

5.2018年11月2日,冉某某以“鸡鸣乡祝乐村村级公路改建项目工程”缴纳押金为由,骗取牟某某11万元;

6.2018年11月2日,冉某某以“鸡鸣乡祝乐村村级公路改建项目工程”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康某某11.5万元;

7.2018年11月5日,冉某某以“鸡鸣乡祝乐村村级公路改建项目工程”缴纳押金为由,骗取牟某某1.9万元,骗取康某某2万元;

8.2018年11月9日,冉某某以“鸡鸣乡祝乐村村级公路改建项目工程”缴纳保险为由,骗取康某某0.5万元;

9.2018年11月13日,冉某某以“双河乡老虎崖锚索植草护坡工程”缴纳押金为由,骗取牟某某8.5万元,骗取康某某6万元;

10.2018年11月23日,冉某某以“双河乡老虎崖锚索植草护坡工程”缴纳押金为由,骗取康某某1.1万元;

11.2018年11月30日,冉某某以“鸡鸣乡祝乐村村级公路改建项目工程”安装变压器为由,骗取牟某某0.75万元,骗取康某某0.75万元;

12.2018年12月4日,冉某某以“鸡鸣乡祝乐村村级公路改建项目工程”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牟某某1.7万元,骗取康某某1.7万元;

13.2018年12月10日,冉某某以合伙投资“城口县汉昌河咸宜镇段综合治理工程”为由,骗取牟某某7万元,骗取康某某10万元;

14.2018年12月14日,冉某某以“城口县汉昌河咸宜镇段综合治理工程”为由,骗取康某某0.5万元;

15.2019年1月25日,冉某某以“城口县汉昌河咸宜镇段综合治理工程”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康某某2.2万元;

16.2019年2月22日,冉某某以“城口县汉昌河咸宜镇段综合治理工程”为由,骗取康某某0.4万元;

17.2019年3月14日,冉某某以“城口县汉昌河咸宜镇段综合治理工程”为由,骗取牟某某0.3万元;

18.2019年3月20日,冉某某以“城口县汉昌河咸宜镇段综合治理工程”缴纳地勘费用为由,骗取牟某某0.2万元;

19.2019年3月20日,冉某某以“城口县汉昌河咸宜镇段综合治理工程”为由,骗取康某某0.5万元;

20.2019年4月11日,冉某某以“城口县汉昌河咸宜镇段综合治理工程”缴纳押金为由,骗取康某某1.6万元;

21.2019年4月15日,冉某某以“城口县汉昌河咸宜镇段综合治理工程”缴纳地勘费用为由,骗取康某某0.5万元;

22.2019年4月22日,以“城口县汉昌河咸宜镇段综合治理工程”缴纳变压器费用为由,骗取康某某1.2万元。

二、2019年6月-7月间,冉某某以“鸡鸣乡祝乐村村级公路改建项目工程”为由,骗取陈某甲9万元。

1.2019年6月27日,冉某某以“鸡鸣乡祝乐村村级公路改建项目工程”缴纳押金为由,骗取陈某甲4万元;

2.2019年6月28日,冉某某以“鸡鸣乡祝乐村村级公路改建项目工程”缴纳押金为由,骗取陈某甲1万元;

3.2019年7月1日、7月3日,冉某某以以“鸡鸣乡祝乐村村级公路改建项目工程”为由,骗取陈某甲4万元。

三、2019年7月-8月间,冉某某以“鸡鸣乡祝乐村村级公路改建项目工程”为由,骗取罗某某12.5万元。

1.2019年7月265日,冉某某“鸡鸣乡祝乐村村级公路改建项目工程”缴纳押金为由,骗取罗某某5万元;

2.2019年7月27日,冉某某以“鸡鸣乡祝乐村村级公路改建项目工程”为由,骗取罗某某2万元;

3.2019年7月30日,冉某某以“鸡鸣乡祝乐村村级公路改建项目工程”做资料为由,骗取罗某某1万元;

4.2019年7月31日,冉某某以“鸡鸣乡祝乐村村级公路改建项目工程”缴纳保险金为由,骗取罗某某4万元;

5.2019年8月1日,冉某某以“鸡鸣乡祝乐村村级公路改建项目工程”做资料为由,骗取罗某某0.5万元。

四、2019年7月-8月间,冉某某以“鸡鸣乡祝乐村村级公路改建项目工程”为由,骗取陈某乙7.6万元,骗取蒋某某5.4万元。

1.2019年7月20日,冉某某以合伙投资“鸡鸣乡祝乐村村级公路改建项目工程”为由,骗取陈某乙5万元;

2.2019年7月22日,冉某某以合伙投资“鸡鸣乡祝乐村村级公路改建项目工程”为由,骗取蒋某某5万元;

3.2019年7月25日,冉某某以合伙投资“鸡鸣乡祝乐村村级公路改建项目工程”为由,骗取陈某乙2万元;

4.2019年8月1日,冉某某以合伙投资“鸡鸣乡祝乐村村级公路改建项目工程”为由,骗取陈某乙0.6万元,骗取蒋某某0.4万元。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银行交易流水、中标通知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曾某某、蔡某某、詹某某、匡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牟某某、康某某、陈某甲、罗某某、陈某乙、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81.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实,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冉某某多次实施诈骗活动,酌情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冉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春平

   2020422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城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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