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私家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遂平县**镇**村,住广东省饶平县**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诏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冉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受张某某(另案处理)雇佣驾驶粤U*****号小轿车从广东省饶平县沿324国道运输毒品至福建省诏安县,次数为十次,2019年12月18日23时许,冉某某运输毒品至诏安县南诏镇旧糖厂安置房楼下交付给买家吴某某时被诏安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称重,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净重0.34克。经鉴定,查获0.34克毒品疑似物检测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 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7.诏安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系毒品仍受雇于人利用私家车进行非法运输,次数为十次,数量为0.34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金真
代理检察员:沈雯悦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现羁押于诏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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