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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Z420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社,现住都江堰市****院,崇州市******厂员工。2020年9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本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恒、胡蓓娜,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李某某,女,殁年21岁。

诉讼代理人郭敏, 四川合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冉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通过网络聊天工具“陌陌”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20年9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冉某某驾驶号牌为浙C*****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在路上接到被害人李某某到崇州市怀远镇定江路一宾馆入住。当日5时许二人离开宾馆,被告人冉某某驾驶该车欲将被害人李某某送回位于都江堰市**镇**村**组的住处,6时许,行驶至青城山镇**路**社区**组路时,因琐事发生口角,冉某某将车掉头停于路边,在从副驾驶位未将李某某拉下,后将副驾驶座椅向前固定,再将已移至驾驶位的李某某强行拉下车至路边,冉某某随即上车自行驾车离去,在未察看李某某,未察明车辆周围情况,驾车驶离时导致将李某某碾压于车下致其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冉某某在现场拨打“122”报案,随后同群众、消防人员参与救治,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在凌晨天未亮,送被害人李某某回家途中,强行将李某某拉下所驾驶车辆,因疏忽大意,驾驶车辆导致被害人李某某碾压致死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海东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四张。

  3、《量刑建议书》、《换押证》、《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被害人近亲属暂未附带民事诉讼。

  5、涉案车辆扣押于都江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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