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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重婚、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3348号

被告人冉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3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镇**村**号因涉嫌重婚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重婚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冉某某于2007年认识了阿某某,2016年,阿某某向冉某某提出结婚的要求,随后冉某某于2016年7月份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将其与阿某某的照片提供给他人,伪造了一张假的结婚证。

被告人冉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于2001年1月6日在湖南省**县**镇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冉某某在与郭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7年7月21日在重庆市忠县民政局与阿某某注册登记结婚。

民警接到报警后,于2019年5月22日将冉某某抓获归案。从其住处缴获涉案的结婚证3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结婚证;2.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新

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涉案物证现扣押于深圳市公安局西乡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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