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70********,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务农,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陶文昌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冉某某购买射钉枪、钢管等配件后,于2019年7月在其位于丰都县**镇**村**组**号的家中,自行将上述物品组装成疑似火药枪一支,用于打猎。同年12月9日,丰都县公安局民警在冉某某家中查获上述疑似火药枪。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疑似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具备致伤力。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冉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冉某某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枪)[2019]1152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冉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龙正宗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家中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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