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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Z70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8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81980********,汉族,小学肄业务农,重庆市城口县人,住重庆市城口县******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519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次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冉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冉某某多次在淘宝网上购买射钉器、精密管、钉管套、限位握把、瞄准镜等零部件,并在其位于重庆市城口县**镇**村**组**号家中组装射钉枪一支。2020年2月20日,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手段发现冉某某有购买射钉器及其零部件的相关记录,便于同日持搜查证到冉某某家中,冉某某将该枪支交至公安机关。

    2020年4月17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具备致伤力。

2020年2月20日,冉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钉枪一支;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淘宝网交易记录等相关书证;

3.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春平

   2020821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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