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605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41982********,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乡**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乡**街。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2月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冉某某通过淘宝网先后购买了射钉枪、钢管、握把等零部件,并在其租赁门市内将上述物品组装为枪支。2016年6月12日,被告人冉某某母亲张某某将涉案枪支上交至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恒合派出所。其后,该枪支被依法扣押在案。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射钉枪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前装填式)。
2020年2月7日,被告人冉某某向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冉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牟小林
检 察 官 崔 曦
检察官助理 刘晓东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万州区**乡**街(联系电话:1888413****);
2.随案移送案卷2册、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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