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190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人,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乡**村**组**号,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于2020年7月20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冉某某受曾某某和周某某(均另案处理)邀约,来到重庆市北碚区复兴街道黑水滩河龙门桥下,在该河段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收取由曾某某和周某某之前在此河段放置的一副网目尺寸为2.611厘米的刺网,此次捕获二三十条渔获物,被三人烹饪后吃掉。
2020年3月21日中午,被告人冉某某再次受曾某某和周某某邀约来到重庆市北碚区复兴街道黑水滩河龙门桥下,在该河段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与赵某某(另案处理)、曾某某、周某某三人一起收取由曾某某和周某某之前放置在此河段的上述刺网。四人将渔获物收取后再次将渔网布置于河中,随后,冉某某、赵某某相继离开,周某某、曾某某收网,收取的渔获物被曾某某带回家。当日18时许,周某某和曾某某再次在该河段设置了两张网目尺寸为2.611厘米和4.298厘米的刺网,至22时许两人先收取其中一张网,23时许,被告人冉某某来到该水域,三人将另外一张网收回,收取的渔获物均被周某某带回家。
案发后,被告人使用的作案工具依法被扣押,渔获物已经灭失。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冉某某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已自愿缴纳了生态修复金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扣押清单、常住人口信息、禁渔相关文件、关于曾某某、周某某等人涉嫌非法捕捞渔具网目尺寸认定、银行缴费凭证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周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冉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冉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飞亚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冉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址重庆市北碚区**街道**,联系方式1774991****
2.案卷材料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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