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736号
被告人冉某某,曾用名冉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公民身份号码3406021986********,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路**村**栋**号,现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矿**公司北100米。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30日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冉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3月,被告人冉某某全款120万元购买宝马越野车未上牌,后在任某甲(另案处理)帮助下伪造“宋某某淮北市**钢构有限公司法人的营业执照、银行流水、汽车销售发票、保险单”等材料,以妻子宋某某的名义通过淮北市**汽贸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贷款966000元。2013年到2015年期间,冉某某按约定偿还贷款593505.6元(包括本金、利息),到期后未及时归还剩余贷款,截止到2019年4月2日, 该笔贷款欠款746886.70元。
2.2013年6月,被告人冉某某在实际没有购买车辆的情况下,以另外户籍冉某甲在任某甲帮助下伪造“车辆的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保单”通过淮北市**工贸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贷款840000元。2013年到2015年期间,冉某某按约定偿还贷款,截止到2015年12月,共还款531245.95元(包括利息和滞纳金),后冉某某中断还款,截止到2018年6月13日,冉某某欠款533993.79元。2018年9月21日,冉某某偿还贷款12万元,同年11月21日,冉某某还款442800元,结清该笔全部贷款。
3.2013年5月,冉某某购买任某甲的二手车以任某乙名义在任某甲帮助下伪造“任某乙任淮北市**钢构有限公司厂长及流水、车辆登记证书、销售发票、保单”通过淮北市**工贸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贷款110000元,期间,冉某某按约定偿还贷款91794.35元,到期后至2016年7月偿还贷款合计12500元,后未及时归还剩余贷款,直至2017年2月28日还余款10195.66元,结清该笔全部贷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核实证明、抓获经过、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购销合同、销售发票、保险单、车辆登记证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闫某某、牛某某、宋某某、任某乙、任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在任某甲帮助下多次采取伪造票据欺骗银行取得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冉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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