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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冉某甲、冉某乙等4人寻衅滋事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酉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冉某甲,绰号“狗狗”,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82********,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重大、复杂,2019年12月30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1月20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

被告人冉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89********,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酉阳县酉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26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重大、复杂,2019年12月30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1月20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

被告人冉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89********,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酉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0月15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7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2月14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

被告人冉某丁,绰号“小搞棒”,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97********,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酉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0月15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7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2月14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甲、冉某乙、冉某丙、冉某丁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3日,被告人冉某甲、冉某乙、冉某丙、冉某丁受冉某戊(另案处理)等人的邀约,在酉阳县泔溪镇中铁十一局项目部工地外道路上持砍刀、钢管等凶器随意拦截过往车辆,并持凶器随意殴打铁路项目部工人尹某某,引发双方混战,造成冉某乙受伤。经鉴定,冉某乙右胫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属于轻伤一级、右小腿遗留手术瘢痕属轻伤二级。

经民警电话通知,2019年9月25日,冉某乙在酉阳县钟南大道农贸市场向在此等候的民警投案,冉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0月15日,冉某丙、冉某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冉某甲、冉某乙、冉某丙、冉某丁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闫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罗某某、冉某己、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

4.同案人冉某庚、冉某戊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冉某甲、冉某乙、冉某丙、冉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甲、冉某乙、冉某丙、冉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甲、冉某乙、冉某丙、冉某丁等人随意拦截车辆,并持凶器随意殴打被害人尹某某,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冉某甲、冉某乙、冉某丙、冉某丁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冉某甲、冉某乙、冉某丙、冉某丁在与冉某戊等人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冉某甲、冉某乙、冉某丙、冉某丁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智敏

检察官助理:王衍哲

2020年4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冉某甲、冉某乙、冉某丙、冉某丁均逮捕羁押在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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