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冉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重庆市奉节县**镇**组**号。2006年4月20日因抢劫中止被惠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2007年3月2日期满解除劳动教养。2020年2月20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20年7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月31日福鼎市公安局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9日期间,被告人冉某甲应“阿超”等人要求,招募卖淫女子潘某某、刘某某等人到福鼎市**镇**村**里一处三层民房内卖淫,该卖淫场所的卖淫女子以单次性服务人民币900元至1100元(币种下同)不等的价格提供卖淫服务。被告人冉某甲在场所内主要负责接送嫖娼人员、卖淫女子上下班等。冉某甲每天获得工资200元及收取其介绍的卖淫人员每人每天60元的费用,其总共获利3320元。
2019年11月9日15时许,福鼎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刘某某、潘某某、熊某某、付某某等4名卖淫妇女及李某某、池某某等4名嫖娼人员,并扣押作案工具录像机1台、摄像机1台、显示器1台、交换机1台、避孕套等物品。
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冉某甲在重庆市奉节县新民镇**村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冉某甲户籍证明、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福鼎市妇幼保健院检验报告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广东省惠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潘某某、刘某某、熊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池某某、陈某某、付某某、王某某、冉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冉某甲供述和辩解;
4.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甲明知他人在场所内组织卖淫女子实施卖淫活动,仍帮助管理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冉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振丰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冉某甲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
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
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前款所列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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